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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建文〔2007〕 114号 签发人:梁东雁
关于在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学校的通知
各县建设局、各施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如干意见》和《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建设行业农民工问题的工作方案》,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强对建筑业农民工的组织管理和教育培训,提高农民工素质、维护农民工权益、丰富农民工文化生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建筑行业实际,现就在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学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项目工程造价在1000万以上或者根据工程特殊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工程。
二、农民工学校由工程项目承包企业负责组建和管理,工程项目部具体负责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要积极配合承包企业,组织农民工参加教育培训。建设单位也要对农民工学校的建设予以支持。
三、农民工学校主要依托施工现场,利用施工现场的食堂、会议室或活动室等现有场地,也可选择在农民工集中居住的场所设立,一般要有相对固定的培训场地,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配置黑板、桌椅、电视机、DVD等基本教学设施,并悬挂“某某工地农民工学校”牌匾。
四、农民工学校的教育培训内容要按照工程进度和农民工的实际需要确定,重点是安全知识、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卫生防疫、操作技能等内容。培训方法要灵活多样,注重实效。
五、农民工学校的师资队伍主要由企业负责人、技术管理人员和高技能人员组成。建设行政部门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担任农民工学校兼职教师。
六、农民工学校的建设费用主要有工程承包企业负担,可在工程安全生产费、意外伤害保险防灾防损费和企业职工教育培训费中安排。
七、工程承包企业要制定农民工学校的培训、师资、管理、考核等规章制度,积极发挥农民工学校的综合作用。要通过农民工学校,推动基层党团组织建设和工会组织建设,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丰富农民工业余文化生活。
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农民工学校创建情况,作为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先进工地、优质工程评选的重要指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此作为安全监督备案审查内容。
开封市建设委员会
二○○七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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