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汴建文〔2007〕203号 签发人:汪少平
| |
开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
贯彻执行《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试行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 2007年1月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豫政〔2007〕1号),现予以转发。本试行办法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依据,请全委所有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领会,严格遵照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尚不够行政处分的违法和不适当行政行为,给予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三条 对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坚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事求是、违法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惩戒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含郑州、洛阳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该机关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内容违法或者不适当引发群众集体上访、产生负面社会影响,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的; (三)违法规定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不按规定报送备案,或者有关人员以不正当理由拒绝纠正违法规范性文件的; |